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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人被强制医疗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判决首例此类案件始末

三秦都市报 2015-03-31 13:46 大字

▲宋素明手持老伴张某遗像

核心提示

众所周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对其处理,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政府对其强行医疗。实践证明其结果往往流于形式。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犯罪分子”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新规,使其不再“无法无天”。且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患者,经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也能像常人一样回归社会。

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又呈现在操作者的面前,实施细节尚有查漏补缺之处。

“文疯子”动武杀人了

2014年6月6日下午3时,乡亲们眼中“脑筋不正常的”李某,干了一件“非常不正常的事情”。这位肄业在家的大学生向家人称要下地干活,扛起锄头却走向了邻居张某家中。悲剧发生了。

回想惊愕一幕,82岁的宋素明依然想不通:正在屋内和老伴张某聊天的她忽然看到卷闸门被拉了起来,28岁的李某走进来后,竟直对张某说“我要杀人”。宋和老伴相视一笑,淡然劝其“别吓我,快点回家去”。话音未落,李某肩头的锄头已抡落在张某头顶。宋惊呆了,脑子唯有一个疑问闪回,“这娃儿平时文绉绉的,是个大学生,咋就动起手来杀人了?”

李某父亲闻讯赶来,连忙抱住正在疯狂打砸的儿子。李某丢下锄头,从地上捡起一把刀子,自言自语道:“我不想活了,今天要找个垫背的。”手里的刀子被夺后,李某被父亲拖回家里,然后像没事一样,在街上闲逛。民警对其实施控制时,李某坦言“自己就是杀了个人吗。”

重伤入院的张某被及时送入医院抢救,手术取出的碎裂颅骨有四五片之多,第二天宣告不治身亡,尸检报告称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据辖区派出所民警回忆,两年前李某曾主动上门来,拿出一本“治国良策”要求和民警认真地谈谈。“他外表很文静,言语中还会冒出几句英文,但越说越离谱,比如说某领导是他的干爹等。”察觉李某精神不正常,民警电话告诉村干部通知其家人,“带孩子去查一查,有病尽快治疗,莫耽误。”

李某犯案后接受警方讯问时,再次表现出胡言乱语和思维混乱:“今天中午我在家看电视里面杀猪、弄小龙虾、杀羊,我感觉我自己活不了了。”“国家的出路在我身上,家里的出路也在我身上,反正所有的问题解决的办法都是要么往上走,要么一刀成两半……”

警方提请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

家住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拐拐村的李某5年前还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在村民印象里,首次高考不第,他就变得不爱说话了。大学上了两年即被学校退了回来,原因是“脑子有病”。回乡养病的李某依然“神叨叨地”,长期幻觉、妄想、认为有人要害他,但是否认自己有病。

谈及殴打致死张某的动机时,李某表示,“张某的孙子把我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他又在我背后说我坏话”。2014年6月12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治疗。

死者张某的家人对李某打死自己的亲人表示了理解,但责怪其家人监护不到位,“要是把犯病的孩子管好,这个悲剧就能避免。像这样有病而且有危险的人,在没有治疗好之前,就应该管制起来,再不能让他祸害无辜了。”目前张家已向李家提出了10万元的民事赔偿。

汉台警方告诉记者,通过走访并结合精神病专家的诊断意见,认为肇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的李某存在再次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向汉台区检察院书面提出了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建议。

这也是汉台警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起,开具的第一份强制医疗处理意见书,而在此前对待相同案件,在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立案公诉时,警方只能“放虎归山”。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1日接受了汉台区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审判长郑波告诉记者,通过证据核查,依法采纳了检察院对李某杀人一案的请求强制医疗申请,在同年的12月3日做出了准许对李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其实此前在2013年11月,汉中市城固县法院就对该市首例伤害案的精神病行凶者做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2013年6月26日晚11时许,张某和妻子黄某因琐事在卧室发生争执,张持家里的铁锤将妻子打死。

张所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和部分村民均证明张某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被害人父母复议提出张某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追究其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汉中中院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维持了城固县法院对张某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

公检法期盼程序细节能落到实处

汉台区检察院案管办主任王瑛向记者解释道,强制医疗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加的特别程序,这标志着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防卫和精神病人人权保障之间达到了平衡。

“审委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该案强制医疗的必要性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不枉不纵,切实做到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的双重保护。”李某一案的助理审判员李洪良表示,为了慎重起见,他们先后到早一步受理强制执行的兄弟法院取经学习,力求程序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时指出,去年全国对1453名实施暴力危害社会、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有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各精神病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7.5万例,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由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其监护人或家属往往无力承担,使精神病障碍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应有的关心和照顾,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始终处于担忧和恐慌状态。

刑事强制医疗最早出现于1997年刑法第18条: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在必要的时候”由于规定过于模糊、抽象,缺乏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使该规定难以落实,往往流于形式。此外,实践中,个别地区、个别人强行收治患者,导致当事人“被精神病”,人身权等受到侵犯。

直到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也规范了适用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被申请人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申请和决定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滥用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危险分子”将纳入规范管理

强制医疗在推行两年的时间内,业内人士在具体实施中提出了操作新问题:强制医疗中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继续危害社会的判定标准不明;强制执行机关不明,精神病人随案“流转”算不算违法办案?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家属提出回原籍医治、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属地救助等情况,涉及医疗和审查的冲突及经费保障,不利于办案,更不利于精神病人的救治。全国只有22家安康医院,不足部分的人员如何分流?遇到强制医疗机构以无床位为由拒收的情况,导致规定难以落实。

记者在汉中市精神病院了解到,李某此前在该医院相继住院治疗两次,之后经常来门诊取药。杀死邻居接受强制治疗后,效果依然不甚明显,得知自己是被强制治疗的,出现了情绪沮丧、厌世悲观的情况,脾气也不好,动辄就要打人摔东西,整天嚷着要回家。院方表示,随着强制治疗的推行,病员将会越来越多,随之而来,患者心理疏导和护理人员短缺也是不争事实。

“政府为李某办理了五保手续,通过新农合、大病救助等措施,解决了治疗费用问题。”知情者告诉记者:强制治疗算是给李家办了一件大好事。之前他家为其治病已被掏空。但这似乎对受害者太不公平,毕竟一个大活人被打死了,为了赔偿款两家又打起了官司。“但是让精神病和正常人为人身安全玩猫鼠游戏那简直是太危险了。”

“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新生事物,对于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焦点、难点问题,急需出台配套措施、办案指南等规定,统一执法标准、尺度,理清法律适用的边界。”业内人士提出:“建议扩大强制医疗的范围,将虽无犯罪行为但危险性极高,有高度自残、自杀倾向的,多次实施轻型犯罪或者实施轻型犯罪且病人家属或监护人明确表示无法监管等情形的精神病人,一律纳入强制医疗范畴。”

今年3月6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当前救治救助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黄明要求,要通过排查,及时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商请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筛查、评估,逐一落实单位、社区、家庭的监护责任,逐一落实救治救助措施。要会同卫计、综治等部门定期会商分析,对因家庭生活困难导致不能按需服药的,提请党委、政府予以救助,对需要送院治疗的要及时送院治疗,符合强制治疗条件的依法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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