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大修改
[摘要]SPF指数从30扩大到50, 允许到PA++++ 中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发生大修改。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于5月26日发布了‘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
SPF指数从30扩大到50, 允许到PA++++
中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发生大修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于5月26日发布了‘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变更内容有把过去紫外线的防晒指数上线SPF30提高到了50。
如果超过这个数值,可标识为SPF50+。
长波紫外线UVA的防护效果标识由原来的最高+++改为++++。
现有已包装的产品使用期限可到2017年6月30日,可以销售到相关产品使用期满为止。
目前韩国的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规定上线为+++,据悉将来也终会修改为++++。
修改过后的中国化妆品紫外线防护标识的规定几乎与韩国施行的标识规定是一样的,一直以来韩国国内消费用的化妆品防晒标识和销往中国的防护标识一直是分开做的,经过这次修改,将不用麻烦区分了。
修改内容如下。
■ 防晒指数(SPF)标识
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包括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大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 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
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
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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