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亩香蕉被清除,法院多次沟通促和解…… 广西高院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南国早报记者黄乒宾通讯员陆雨清
11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广西法院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广西法院探索“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新路子,尽可能依法一并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联的问题,避免引发连环诉讼。会上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涵盖行政赔偿、征收补偿、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登记等行政行为,体现了我区法院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理念、方法措施。以下为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马某芳诉梧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梧州女子马某芳因对其位于梧州市新兴一路新兴里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结论的复核结果不服,申请自治区住建厅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自治区住建厅转交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处理。
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答复称,马某芳应直接就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她不服该答复,向梧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梧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马某芳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时了解到,马某芳对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不服申请鉴定,但梧州市未成立有该职能的相应机构,马某芳为此信访、复议、诉讼,致使房屋征收补偿僵持不下。为此,自治区高院向梧州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梧州市住建局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经过努力,梧州市住建局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马某芳的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鉴定申请,马某芳申请撤诉。
案例2
莫某等17人诉镇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系列案
桂林至柳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自治区重点项目,在永福县百寿镇、三皇镇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82户。2020年7月,为及时完成房屋征收工作,保障项目按期推进,百寿镇政府、三皇镇政府分别对莫某等17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莫某等17户被征收人起诉百寿镇政府、三皇镇政府房屋。
受理案件后,永福县法院审查发现,两镇政府系超越职权作出房屋补偿决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案件主办法官、永福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廖本宇介绍说。
永福县法院与当地镇政府联系,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建议其自行纠错并主动下文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书》。
“在法院引导下,我们的乡镇政府纠正了不当行政行为,这对今后规范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也是个警醒。”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主任韦光琪介绍。
之后,永福县法院进行调解,协助当地镇政府及时与群众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促成莫某等17户被征收人自愿撤诉并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保障了涉案项目顺利推进。
案例3
谢某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
“房子是我们离婚前的共同财产,征地拆迁补偿为什么没有我的份?”柳州女子谢某不解地问。
谢某与夏某曾是夫妻,2011年3月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羊角镇的一处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共有财产。2020年3月,夏某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除双方共有房屋。
夏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以及补偿款未分配给谢某。谢某不服,遂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柳州市政府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职责,一并要求夏某向其支付相应补偿款。此外,谢某还向鱼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配夏某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2020年9月,谢某起诉柳州市政府的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谢某、夏某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补偿安置等纠纷长期未解,涉及行政、民事诉讼。若仅仅机械地审理行政案件,不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易导致‘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引发连环诉讼。”二审主办法官、自治区高院行政庭庭长罗伊里说。
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自治区高院行政庭,与柳州市政府、鱼峰区法院三方会商,加大调解力度,促成谢某、夏某就补偿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关联的行政、民事诉讼得以一并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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