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余款起纠纷 法官查清虚假陈述

桂林日报 2020-11-19 10: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曾兰秀)为了逃避债务,被告人竟在法庭上公然编造谎言,结果被法官当场识破,并成功查明真相。最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真相水落石出。

唐某购买了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因其迟迟未付清18万元的余款,李某最终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结清余款的同时,还要给付7万多元的违约金。在庭审中,对于李某的指控,唐某提出了异议。他坚持表示,自己欠李某的钱已给付,且一再强调是用现金方式付给李某,还出具了一张收据来佐证自己的说法。对于唐某拿出的收据,李某辩称,当时写这份收据仅仅是为了便于唐某到银行贷款,没想到,唐某却恩将仇报,信口开河拒绝付款。

鉴于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事实上双方分歧很大,主审法官初步判断有一方未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双方对抗情绪,主审法官当庭告知双方应据实陈述,若作虚假陈述、虚假证明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法律权威的震慑之下,唐某终于向法庭承认自己说了谎。在经过多方核实确认后,法官最终还原了该案的真相:原来,2017年9月唐某以总房款2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永福县永福镇的住宅一套,双方就交付购房款等事宜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唐某给付5万元房款,有18万元尚未给付。后因唐某到银行办理房贷手续时得知购房首付款必须达到总房款的一半以上金额才行,为了便于唐某贷款,李某才写了收到唐某13万多元首付款的收据,但唐某此后并未将房屋余款18万元付给李某。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唐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给付原告李某购房款18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鉴于作虚假陈述的唐某能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因此法庭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这起案件,法官提醒市民: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诚信,如果故意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庭作虚假陈述者,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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