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户申请人收到国家司法救助金
本报讯(记者王文胜通讯员曹长青)日前,记者从市委政法委获悉,去年12月25日,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等一行,先后去到雁山区及永福县,向七户申请人送上国家司法救助金。
首先领到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是女大学生小赵。据了解,2018年6月11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小赵的父亲赵华军因交通事故身故。经该县法院判决,事故当事人唐某某赔偿赵华军22.4642万元,但赔偿一直没有执行。父亲去世后,在校读书的小赵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她申请得到司法救助。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理核实了情况,为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给予她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
当天,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来到雁山小赵就读的学校,将救助金送到她的手中。
永福县的潘某林,2016年11月21日驾驶摩托车与涂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而受伤。永福县法院判决涂某赔偿潘某林各项损失16.2913万元。法院对涂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除每月扣划其工资2500元,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潘某林受伤后丧失劳动力且长期服药,他的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他们一家属于低保户。给予潘某林的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当天也送到了他的手中。
据了解,当天共有七户申请人领到了救助资金。他们不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同时真切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力量。他们纷纷表示,一定好好生产、生活,将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据参加发放活动的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介绍,桂林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9年,全市已向408件救助案件、578个救助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664.53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为管好用好每一笔司法救助款,桂林市坚持专门人员主动走村入户,详细摸底排查了解每一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做好申报工作,并及时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家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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