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打伞” 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报桂林讯(记者/周珂)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上诉一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务。这是今年我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
桂林市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的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之一。
2018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院以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奥迪A6黑色轿车及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永祥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量刑畸重,遂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二审开庭后,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崔智友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政协基层,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法检“两长”本年度首次同庭履职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对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也为全区法院树立了“破网打伞”工作典范。据了解,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全区法院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从严惩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先后组织了3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行动,共集中宣判涉黑案件16件303人,涉恶案件38件262人,保护伞案件4件4人,充分展现了全区各级法院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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