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刘永祥案终审维持原判

南国早报 2019-04-03 16:18 大字

扫黑除恶扬正气

南国早报记者邓振福

4月2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开庭审理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涉黑、受贿案,自治区高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2018年12月2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永祥不服一审判决,称其不知李佳一伙是涉黑组织,没有故意帮助和包庇,提出上诉。经过激烈的庭审,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获刑14年,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7日,桂林中院对永福县李佳涉黑组织案进行宣判,该案为全国扫黑除恶以来公安部督办的广西第一起案件(本报2018年12月19日A6、A7版曾报道)。法院判决李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15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另外37人分别被桂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

在查处李佳涉黑组织一案时,牵出了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为李佳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的线索。在李佳涉黑案宣判后第二天,桂林中院对刘永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永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2辩称不知李佳等人所作所为

4月2日上午,自治区高院在桂林中院开庭二审此案。自治区高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庭审中,刘永祥称自己认识李佳时,并不知道李佳一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李佳是拉着他的大旗,在外面干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很多事情自己不知情。刘永祥认为,自己没有从主观上去帮助和包庇李佳一伙,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受贿罪方面,刘永祥之前在接受调查时称,收到李佳赌场分红30万元,后改口称收到赌场分红5.3万余元,称李佳送钱给他时,他从来不问是什么钱。最后,刘永祥陈述,自己犯了错误,受了贿,愿意接受党纪国法的处分,但一审量刑太重,请求法院从轻改判。

检方认为,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永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基层政协、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客观上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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