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开张放鞭炮 被处罚款200元 桂林市开出首张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罚单

桂林日报 2019-01-28 13: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静)1月24日9时18分,永福县一家新店开张,店主燃放鞭炮庆祝,没承想还没“发市”,就被罚款200元。他也成为今年桂林市首个因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1月24日上午,左先生的新店在永福县城开业。一大早,亲友就带着烟花爆竹及鲜花来道贺。为讨个“就要发”的好彩头,9时18分,左先生等人准时燃放鞭炮。和着亲友们“大吉大利”“恭喜发财”的祝福,鞭炮声响彻整条街。

过了不大一会儿,民警来到了左先生的店面。但他们可不是来道贺的,而是请左先生去派出所“做客”的。原来,左先生的店铺位于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燃放时间又属于禁放时间,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据了解,早在1月9日,永福县人民政府就已发布公告,对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区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当日,永福县公安局永福镇派出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左先生处以200元罚款。

据悉,1月21日,桂林市公安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桂林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对桂林范围内的禁燃区域、限放区域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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