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 放生“赎罪”这是永福县人民法院首次利用生态修复机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桂林晚报 2018-08-14 13:38 大字

在执法人员的见证和帮助下,廖某对万尾鱼苗进行放生。(永福法院提供)

本报讯(记者莫俊通讯员曾兰秀)日前,被告人廖某将一万尾草鱼苗投向永福茅江河段,希望以此来弥补自己非法捕捞的过错,恢复受损的生态。鉴于廖某的这一行为,永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其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时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了解,这是永福县人民法院首次利用生态修复机制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开创了全区法院的先例。

据了解,今年6月11日,家住永福县广福乡的廖某到永福县洛清江下游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机进行捕捞。当时正值禁渔期,渔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发现了廖某的非法行为,并扣押了其鱼产品及捕鱼工具。7月25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的行为已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由向永福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主办法官向廖某释法明理后,廖某懊悔不已,并主动出资购买鱼苗,以弥补电鱼行为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这一做法符合办理非法捕捞案“谁毁坏谁修复、自愿放植”的原则,于是主办法官及时与县渔政部门协调沟通,同意廖某以购置鱼苗并放生的方式作为修复措施,推进这起毁损水产品资源刑事案件的处理。8月8日,在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渔政部门有关人员和现场群众的见证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热心群众及非法捕捞者廖某共同将一万尾草鱼苗悉数放入茅江中。

8月9日,永福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电击的方式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廖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廖某在审理中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投放鱼苗以弥补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对其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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