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蝇头小利 贩卖银行卡获刑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覃福生)为“赚钱”,两男子明知贩卖银行卡犯法,仍为犯罪分子提供网络转账帮助。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9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
2019年11月,龙胜的诸葛某承诺阳朔县的陶某,只要办几张银行卡给他,就可以每月得2000元钱。之后,陶某跟诸葛某一起到阳朔县城四家银行分别办理了4张银行卡。另外,陶某根据诸葛某的要求,办理了四张移动电话卡捆绑银行卡,将银行卡及移动电话卡一并交给诸葛某。诸葛某在阳朔县矮山大桥附近,将陶某的四张银行卡的U盾、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移动电话卡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转卖给一男子,同时,诸葛某还转卖了陈某等3人的四张银行卡,从中获利14710元。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间,诸葛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支付给陶某人民币4000元。之后,诸葛某将买来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汇款使用,其中陶某的银行卡,涉及被害人张某芳被骗资金20.6万元、涉及被害人胡某被骗资金10万元,总计涉案金额30.6万元。诸葛某的银行卡,涉及被害人张某芳被骗资金7.5万元。二人银行卡共计涉案金额38.1万元。
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阳朔县县城诸葛某的租住房间内将诸葛某抓获,同时在租住房间内査获陶某、诸葛某涉案银行卡五张、其他银行卡27张。同日,公安机关在阳朔县将陶某抓获。
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由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荔浦市法院审查后认为诸葛某、陶某违反金融部门银行卡管理使用规定,为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贩卖银行卡信息,为其提供网络转账、支付结算等帮助,涉案金额38.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诸葛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陶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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