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竹排成了他们的“发财树” 阳朔一犯罪集团因敲诈勒索获刑

桂林晚报 2018-12-07 12: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莫俊通讯员龙昭昕黎晓晴)为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12月3日上午,阳朔法院按照自治区高院的统一部署,在阳朔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展了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其中,阳朔法院对阳朔县遇龙河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黄某、申某伙同社会人士李某敲诈勒索一案做出了一审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遇龙河景区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陈某、黄某、申某以及社会人士李某,为牟取非法钱财,长期在遇龙河上游河段的竹筏漂流处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在近一年间,陈某经常纠集其他3人,在遇龙河的上游河段,以不查处被害人经营的非法竹筏漂流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多达近4万元。4人已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陈某、黄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以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被告人陈某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认罪、悔罪。

阳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申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其中陈某、黄某的情节严重,各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陈某、黄某、申某、李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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