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兄弟”出恶气 他们砸车报复他人9名青年因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桂林晚报 2018-06-12 12:4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龙昭昕黎晓晴记者莫俊)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对一群社会青年持砍刀在阳朔县城“进士山庄”停车场砸车报复他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责令九名被告人赔偿车主经济损失54840元。

据了解,去年4月29日6时许,黄某等九名被告人的朋友徐某在县城某娱乐会所的包厢喝酒时,因其携带的苹果手机不见了,就到隔壁包厢寻找。因寻找手机未果与隔壁包厢的莫某产生口角并发生打斗。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莫某持卡刀将徐某捅伤后逃离。徐某被捅伤后返回包厢向同在一个包厢玩耍的黄某等人求助,黄某等人听完徐某的叙述后心生怒气,并商定要替徐某复仇。

当天上午,黄某等九人找到与莫某一起玩耍的熊某,并对其逼问莫某等人的去向,未果后,黄某等人随即对熊某进行殴打。在他们的威胁下,熊某被迫说出其将莫某朋友朱某的捷豹越野车停放在“进士山庄”停车场。黄某等九人获知该消息后又驾驶多辆轿车来到“进士山庄”停车场,找到朱某的捷豹越野车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公刀”,对该捷豹越野车进行砍砸后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熊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坏的捷豹越野车修复费用总价为307125元。

案发后的半个月,黄某等九名被告人因迫于压力先后到阳朔县公安局投案。在诉讼过程中,黄某的家属替九名被告人赔偿了车主经济损失54840元。

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被告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九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车主的部分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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