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判

桂林日报 2020-10-30 10: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文晶晶)日前,兴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秦某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案件。

该案发生在今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秦某龙结识一名外号为“老五”的男子,秦某龙在明知“老五”利用支付宝、网上银行账户实施转账走流水等违法犯罪活动后,仍然为“老五”提供自己和秦某忠、伍某某等9人的支付宝账号、银行账号供其走流水,并从中获取利益。经查,秦某龙提供的多个支付宝账号为“老五”做掩护,转入大量非法所得资金,流水金额达50多万元,秦某龙从中获利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龙明知他人将其办理的支付宝、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到秦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这起案件,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市民应当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导致追悔莫及;另外,广大市民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没有核实他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切勿轻易将支付宝、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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