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信证明 串通银行经理 花招百出骗贷款 最后这伙人都被判刑

桂林晚报 2020-10-18 12: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雷娜)16日,记者从秀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一起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为了40多万银行贷款,被告人又是借来他人的身份证,又是伪造他人的收入等资信证明,还跟银行经理“打招呼”,最后骗得贷款后,人也进了监狱。

被告人蒋某是兴安县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6年,他找了四个人,许诺给他们好处并且帮忙归还车贷,利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车贷套现给自己用。之后,他就和公司员工欧某一起伪造这四人的房产证、收入证明等个人资信证明材料,前往某银行支行办理贷款。

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蒋某还和欧某找到支行经理罗某,“打招呼”说明这四人的资信材料有假,希望帮忙通过车贷审核。在明知有假的情况,罗某仍然作出四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申请资料及资信证明真实有效的调查报告,使其通过车贷信用卡初审。之后,四人的贷款分别通过审批,钱款以刷卡支付的方式放款到蒋某和另一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而四个申请人实际均未按照贷款合同用该款购买汽车。

与此同时,蒋某和欧某又找到朋友彭某,希望他帮忙转账。彭某明知被告人蒋某、欧某伪造个人资信证明材料以骗取银行贷款,仍同意将上述4笔车贷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随后,彭某还按照被告人蒋某、欧某的要求,再将上述4笔车贷款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入蒋某、欧某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

拿到贷款后,被告人蒋某、欧某将上述车贷款用于归还二人的信用卡欠款和其它开支。至案发时止,蒋、欧二人以其他四人名义办理的车贷尚欠本金金额共计人民币257708.47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欧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罗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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