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同案犯被判刑

桂林日报 2020-07-08 08: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廖海雲)日前,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利用远程视频传输技术对被告人唐某杰涉嫌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杰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

2018年初,唐某景、唐某林等7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界首新老市场通过言语威胁、辱骂、聚众造势、打砸摊位等方式对市场摊主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兴安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对唐某景、唐某林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安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案被告人唐某杰系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案犯。其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多起言语威胁、辱骂、殴打他人,聚众造势、打砸摊位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法院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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