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强行冲卡 妨害公务获刑两年

桂林日报 2020-01-08 09: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廖海雲)依法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然而,如果使用暴力手段寻衅滋事,不仅不能有效表达诉求,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2019年12月底,兴安县人民法院就判处了一起信访人犯妨害公务罪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强行冲卡且暴力袭警的被告文某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6月11日上午,自治区有关单位在兴安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开展革命传统现场教育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对活动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了交通管制。当天上午,被告人文某志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车搭载上访人员唐某琼、左某华,以去找活动现场的“老红军”反映情况为由,不顾执勤民警的劝阻,强行冲入活动现场,造成公安民警彭某受伤。其他执勤人员将车辆拦停,并对三人采取了强制控制措施。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三人事后被公诉机关起诉。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如此,文某志还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依法应从重处罚。

此外,法官还了解到,文某志此前曾有过犯罪入狱的记录,且距离此次犯罪未超过五年,是累犯。依照相关法律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文某志是一名长期信访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信访应守法,违法必追究。”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无理缠访闹访扰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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