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首例“保护伞”案件宣判

桂林日报 2019-10-11 20: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廖海雲)日前,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12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和9月,非法收受陆某和陈某财物合计人民币2.45万元,对其二人摆放赌博捕鱼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的犯罪行为予以关照不被查处,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李某主动交代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到案后真诚悔罪,退出大部分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几点,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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