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他人强迫交易 4“黑猪商”被起诉 兴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桂林日报 2019-07-23 12: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欧阳婷)7月1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元等4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盗窃罪一案。

张某元是兴安县的一名生猪批发商,长期靠中介帮他贩卖生猪。2017年1月,兴安县屠宰场搬迁至新址,为了让自己的生猪“占领”新的屠宰场,张某元打起了歪主意———2017年2月的一天,张某元要求同伙杨某生对在屠宰场做中介的唐某文实施威胁、恐吓,要求其不要购买其他猪商的生猪,只购进张某元的生猪。该事件发生后,给唐某文造成了恐惧心理,之后其便开始帮张某元卖猪。后来,该屠宰场内的多名中介商也因受到威胁,而不得不帮张某元卖猪。

2017年4月,被告人蒋某国、杨某生、文某等6人合伙在屠宰场做生猪生意,因利益驱动,张某元与蒋某国等人都想在生猪生意中赚钱,便联合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屠宰场里的中介商帮他们卖猪,给屠宰场的中介商造成恐惧心理。且张某元与蒋某国双方恶意竞争、欺行霸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猪市场公平交易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仅如此,2018年10月,张某元还3次将被害人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油箱里的柴油偷走,价值约7900元。

2018年10月,桂林市加大力度开展扫黑除恶行动,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线索。经群众举报,张某元等4人分别于2018年10月、12月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元、蒋某国、杨某生、文某采取威胁、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帮其出售生猪,被告人张某元强迫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其服务,欺行霸市,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已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此外,张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张某元、蒋某国、杨某生、文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新闻推荐

诗词曲赋 才喜界 蒋忠民

1934年12月6日,突破湘江之后的红三军团第四师从兴安县金石文甲洞出发,在瑶族同胞盘桂荣帮助下,顺利通过长征中广西第一个少...

兴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兴安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