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 他被判3年罚金20万元

桂林晚报 2019-07-19 11:4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欧阳婷记者刘净伶实习生马心怡)7月17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资源县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易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该案是兴安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易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易某某在任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项目承建商送的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8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坦白,归案后如实交代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真诚悔罪,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和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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