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无证驾驶酿车祸保险公司对肇事车主追偿获法院支持

桂林日报 2018-11-16 10:01 大字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唐玉香张萃

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向受害人赔付,肇事者就可以逃避责任吗?如果你是这样认为的,那就错了。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车主依法行使追偿权。日前,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审判决肇事车主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已赔付的理赔款11万元。

2016年2月26月,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轿车从兴安县城往界首镇方向行驶。至兴安县湘漓镇某小学门口路段时,因夜间驾车李某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以致撞倒路边行人唐某,造成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驾车逃逸。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家属向兴安法院起诉。兴安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死者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11万元。因李某属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018年7月,某保险公司向兴安法院起诉,就这起交通事故向被告李某进行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因无证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而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自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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