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非法捕鸟者被判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

桂林晚报 2019-12-02 10:0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昌婵记者陈晓东)11月29日,全州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鸟案件进行宣判。此案是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文某欲捕鸟售卖,于是从桂林市购买了尼龙网。2018年10月上旬,文某在某柑子地里架网捕鸟。10月26日上午,文某将捕获的鸟类拿去售卖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摩托车上缴获鸟类94只、蛇1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某所捕获的鸟和蛇均系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三有动物”。当日,森林公安将缴获的鸟类和蛇送检时,鸟类活体为4只、蛇1条。今年10月28日,文某向全州法院交纳国家自然资源赔偿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为此,法院判决文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文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27000元(已支付4000元);文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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