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不能办休产假手续 全州一未婚妈妈被单位解聘

桂林晚报 2019-08-02 10:33 大字

全州县白宝乡卫生院临时工胡女士非婚生子,与单位协商按劳动法的规定休产假未果,后被单位以擅自离岗和非法生育为由解除了聘用合同。

“我只有自己的住院证明和孩子的出生证,没法提供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所以一直无法按单位要求履行请、休假手续。”胡女士说,不管怎么样,卫生院不应该单方面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

7月25、26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

未婚妈妈遭单位解聘

36岁的胡女士是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人。2015年10月12日,她应聘到全州县白宝乡卫生院工作。

2018年9月26日凌晨,有孕在身的胡女士羊水破裂入住全州县妇幼保健院。次日凌晨,她产下一子,比预产期提前了一个多月。

胡女士说:“我也没想到孩子会早产,没法提前把请、休产假手续办好。2018年9月26日上午,我知道自己即将产子,便跟分管领导王琼艳副院长,以及当时的院长唐照亮电话请了假。”

2018年10月30日上午,在孩子满月后,胡女士来到卫生院办理请、休产假手续,与唐照亮在协商产假时长和待遇上发生了分歧。唐照亮以胡女士临时工身份为由,给出的选择是,休一个月,拿全额工资;休三个月的话,每月只发500元生育补贴。胡女士希望能够按劳动法的规定休产假148天,且拿到全额工资。她表示要去全州县卫健局咨询一下。

当天下午,胡女士找到全州县卫健局局长唐超云反映情况,唐超云让她去找人事监察股。那里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那里只管正式工,让胡女士去法制股反映情况。到底能不能按劳动法的规定休产假?法制股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他们让胡女士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

考虑到申请劳动仲裁会和单位撕破脸,会影响到自己以后的工作,胡女士没有这样做,她又找到唐超云求助,对方表示“先要了解一下情况”。接下来,胡女士一直没有收到唐超云的答复。她也去找过唐超云几次,但都没有找到人。

2018年12月底,胡女士在家呆了差不多3个月,可全州县卫健局一直没有给个答复。她着急之下把自己想要依劳动法休产假的请求反映到了全州县政府。几天后,唐照亮打来电话,让胡女士提供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去办理请、休产假手续。胡女士称没有结婚证,只能提供自己的住院证明和孩子的出生证,并且请、休产假不是非要结婚证不可的。对此,唐照亮表示那是全州县卫健局领导批示的。

今年1月份,胡女士收到白宝乡卫生院发来的“关于催交有关休假相关手续和证明的通知”,称胡女士从2018年9月26日至今,没有履行任何休假手续和申请,也没有提供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又过了三个月假,给予至今未上班的胡女士待岗处理。并再次提醒胡女士提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今年2月初,148天“产假”即将到期,胡女士电话联系白宝乡卫生院领导要求返院上班。对方回答:“你没班上了,解聘通知书已经寄出去了,你过几天就收到了。”

2月底,胡女士收到“解聘通知”,理由是她擅自离岗,拒绝履行请休假审批手续,以及非法生育。

“非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

7月26日下午,唐照亮向记者介绍,胡女士自2018年9月26日离开工作岗位之后,没有履行任何的休假手续和申请。

对于胡女士2018年9月26日打电话请产假的事,唐照亮和王琼艳均不认可。

关于临时工和正式工产假时长和待遇不一样的情况,唐照亮称,白宝乡卫生院确实有这么个规定。正式工依劳动法请、休产假148天,以及依法享有相关的产假待遇;临时工则不同,白宝乡卫生院以往的做法是,临时工产假假期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工资照拿。

唐照亮还告诉记者,白宝乡卫生院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把这样的规定写了进去。不过,2018年,胡女士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对此,胡女士解释:“那个劳动合同不是全州县卫健局统一印制的,而是白宝乡卫生院制定的。我觉得上面的条款有些不合法,所以没有签字。”

有关胡女士主张按劳动法的规定休产假的事,全州县卫健局人事股蒋银燕股长介绍,胡女士是白宝乡卫生院的临时聘用人员,她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7日生子,自同年9月26日离岗,她一直未办理请、休假手续。

同年12月26日,胡女士向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递交一份“关于依法按规定休产假的申请书”,该“申请书”随后转到全州县卫健局。局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白宝乡卫生院收集胡女士的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按照相关规定给她办理休假手续,给她休产假148天。但她拒绝提供这些材料。

今年1月29日,白宝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查证胡女士非婚生育一个小孩的违法事实,并于2月23日向她下达了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3月1日,全州县卫健局向她正式下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金额为92883元。

蒋银燕认为“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不能享受产假”,因为办理请、休产假手续需要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等。并解释说:“产假和产假期间享受待遇应当在合法生育的前提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仲裁委:视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4月,胡女士向全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请求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期间工资和社保等方面内容。7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

胡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仲裁委认为,胡女士出院后,和白宝乡卫生院协调的是“休产假”的时长和与时长挂钩的“待遇”,因意见分歧转而向全州县卫健局和全州县政府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期间,胡女士采取的是“边休假、边协调”的方式,直到后来出现被计生部门认定“违法生育”、立案查处的状况,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今年2月21日,卫计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同日以未办理手续、长时间离岗、违反计生法规等理由下达了关于解除聘用关系的通知,决定从胡女士离岗之日起按自动离职解聘。胡女士不愿离职、已实际在休产假且希望得到正常经济待遇但又未能按单位和上级部门要求履行提供相关证件的义务、按单位规章制度申请休产假手续,因而被单位认定为长时间“离岗”被解聘。为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可以视同胡女士和白宝乡卫生院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胡女士与白宝乡卫生院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她可以领取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7091元。因此,白宝乡卫生院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091元。

白宝乡卫生院已经履行了为胡女士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因而无须再支付她产假工资,但为了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支持按照《白宝乡卫生院2018年管理方案》第四条第3点“临时工生育……三个月产假期的临时工每月发放500元的生育补助费……”的规定,由白宝乡卫生院发放三个月“生育补助费”共计1500元给胡女士。

胡女士认为自己是被白宝乡卫生院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另外,她对自己其他方面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也均不认同。

律师:员工提出休产假企业应无条件批准

对此,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志梅认为,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也不管她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具体产假天数按各个地区有一定差异,不得少于90天)。另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记者申艳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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