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男子签名被伪造,在桂林莫名背上800万元债务 秀峰法院再审纠错男子继续上诉维权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12月24日,柳州市民徐立东反映,2016年底,桂林秀峰法院到柳州查封他的房子,他才得知自己被卷进桂林的两个案子。经司法鉴定,在涉案的担保文件中关于他的签名均系伪造。这两起“糊涂案”被桂林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12月4日,徐立东收到了秀峰法院的两份再审判决书。12月17日,徐立东不服再审判决,继续上诉。
莫名成“老赖”背上巨额债务
徐立东介绍,2016年12月25日,桂林秀峰法院的法官查封他的房子时称,由于他拒不执行该院生效民事判决,根据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申请,要查封他的两套房子。起因是他之前参股的南华公司拒不归还银行两笔共800万元贷款,引发官司。但让徐立东疑惑的是,他没有为南华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过担保,并且从未接到秀峰区法院的法律文书。
随后,徐立东委托律师来到秀峰法院查档,调出该院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7月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188号及(2013)秀民初字第21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88号判决书及218号判决书)。
188号判决书显示,南华公司拖欠建设银行桂林分行500万元贷款。担保公司称,其代偿南华公司债务后,状告南华公司及徐立东等人。担保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0年10月22日南华公司股东“徐立东”等4人签名的“承诺书”。
218号判决书显示,鉴于南华公司拒不偿还另外一家银行300万元到期贷款,担保公司在代其偿还债务后,将被告南华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雨以及徐立东等3名股东诉至法院。担保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徐立东”于2010年11月3日签名、向担保公司出具的“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
两份判决书均称:被告徐立东等3名股东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两份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徐立东要对500万及300万元贷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徐立东说,两份“天降”的判决书,让他背上巨债,还上了“老赖”名单。
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徐立东回忆,2007年,他曾和宋春雨等人在桂林平乐县成立南华公司,宋春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公司董事会与宋春雨签订承包合同,由宋春雨承包经营南华公司。宋春雨承包后,徐立东很少参与公司管理,后来才发现宋春雨频频向银行贷款,徐立东并未签字同意担保。徐立东认为,担保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和“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的“徐立东”签名是伪造。
另外,徐立东还发现,案卷中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明显有人伪造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判决书记载他的住址也是错误的。同样,南华公司另一股东胡俊国的真实住址与判决书上的也不符,胡俊国也没有接到过秀峰区法院开庭传票及判决书。
由于两份判决书上,原告提供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的住址均不真实,徐立东判断,这很可能是他和胡俊国开庭时“被缺席”的原因。
2017年1月,徐立东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承诺书”上他的签名进行鉴定,结果证实系伪造,徐立东向桂林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消188号及218号判决书。
桂林中院采纳了徐立东的再审申请意见,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撤消188号及218号判决书;将案件发回秀峰区法院重审。两个月后,秀峰法院解除对徐立东财产的查封。
秀峰法院再审纠错
2019年6月18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方提交法庭的“承诺书”和“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的签名,均不是徐立东和胡俊国本人所写。
今年9月,秀峰法院开庭再审了两个案子。12月4日,徐立东收到了两份再审判决书,秀峰法院认为,徐立东、胡俊国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在再审判决中,除维持判决原审被告南华公司需承担800万元本息债务,以及其他担保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外,驳回了担保公司要求徐立东、胡俊国因上述债务对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诉请。
12月24日,徐立东说,虽然再审判决免除了他债务,但自己的身份证被人伪造,导致缺席原审及未收到原审判决书的后果,该行为违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但再审判决书却只字未提,也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而且还要他承担大部分鉴定费用,他不服,已于12月17日邮寄了上诉状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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