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吸毒 一犯罪集团11人获刑罚

桂林晚报 2019-04-12 11:4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廖培清叶鎏华记者陈晓东)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平乐县青龙乡人宾某波、翟某嘉预谋策划,并由宾某波纠集翟某保等十一人在宾某波、翟某保等人共同经营的山庄内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宾某波、翟某嘉、翟某保等十一人共同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参与犯罪人员固定,组成具有明确犯罪目的性、相当稳固性的利益共同体,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属犯罪集团,并对该集团11名成员分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翟某嘉先后与被告人翟某保、宾某波商量,在宾某波、翟某保与宾某高、宾某康、宾某兰、陶某荣、潘某诚、宾某荣合伙经营的平乐县一山庄装修三个包厢供客人吸毒,所得利润翟某嘉占50%,宾某波等8位股东占50%。随后,宾某波等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并安排宾某康、宾某飞、蒋某权协助翟某嘉管理。2018年2月10日,翟某嘉和山庄进行分红,各分得5万元。当月14日凌晨,翟某嘉等被告人容留潘某等16名吸毒人员在山庄包厢内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翟某保、宾某兰等人合谋,为收取青龙乡种植沙糖桔的“果中”中介费,安排陶某(另案处理)以堵路方式迫使果农蒙某支付6500元保护费。

法院另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期间,宾某波在一汽车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杨某等保管公司产品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产品,其中宾某波参与犯罪数额为172300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等因素对11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宾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翟某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翟某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并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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