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呼救声,勇救溺水女孩 社区矫正人员见义勇为获减刑六个月

南国早报 2021-05-28 07:56 大字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通讯员蒋励)今年2月,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偶遇一名女孩溺水,他跳入江中将对方救上岸。5月下旬,刘某因见义勇为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桂林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

据了解,去年3月30日,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决生效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由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大河乡司法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今年5月10日,桂林市司法局以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予以减刑的建议书,报送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23日中午12时许,刘某在叠彩区大河乡南洲大桥下的漓江边听到呼救后,他不顾个人安危,将不慎落水的女孩小霞救上岸。法院根据桂林市司法局提供的判决书、大河乡司法所的证明、被救女孩的陈述、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刘某的自述、照片等书证,证实了刘某的救人行为。

法院认为,刘某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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