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大力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 审理多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南宁晚报 2021-03-23 06:45 大字

■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刘蔚

昨日上午,自治区高院举行广西法院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广西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情况,倡导全社会关注关心特殊群体。

据了解,2020年,全区法院审结一审家事案件52300件,其中调撤结案28283件,调撤率54.1%。全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未成年案件1553件、罪犯2434人,全区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仅为0.99%,未成年人犯罪率、重新犯罪率处于低位状态。广西法院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的做法连续两年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广西有三个案例入选全国法院人身安全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一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残疾人司法救助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多方参与解救被母亲“禁锢”的孩子

曹某广与他人非婚生下曹某某,孩子的生父不详。曹某某自2010年3月2日出生后,一直由曹某广单独抚养。其间,曹某广一直以曹某某身体不好患有疾病,且曹某某的智力水平及生活自理能力明显低于同龄小孩需要在家照顾为由,不允许曹某某外出,也拒绝让曹某某与外人接触,甚至拒绝曹某某外祖父母等至亲探视。

2018年3月6日,曹某广所在街道社区接到曹某某外祖母王某反映情况,称曹某某到了上学的年龄,曹某广仍把孩子关在家里,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获悉情况后,桂林市秀峰区政府、街道社区的多名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找到曹某广做思想工作,要求其送曹某某上学接受教育,均遭到曹某广的拒绝。在走访曹某广周边生活的邻居时,大家都表示从未看见过曹某某。同年8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教育局向曹某广送达了义务教育入学告知书,要求其让曹某某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但曹某广仍未送曹某某去报名上学。

2019年7月,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撤销曹某广对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他人为曹某某监护人的申请书。曹某某的外祖父曹某文,虽然年事已高,但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且与曹某某亦有一定的感情沟通,明确表示愿意尽一切力量抚养和照顾曹某某。为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让曹某某的生活状态回归正常,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曹某广对未成年人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某文为曹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是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运用各方资源和力量,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成功案例。

隔代探望权让失独老人“不失爱”

湖南人谢某龙是谢某和邓某的独生子。之后,谢某龙与来自桂林的黄某结婚,女儿谢某某于2009年10月出生。在孩子6岁多的时候,谢某龙不幸去世。黄某打算将女儿带回桂林抚养。

2016年8月13日,黄某与孩子的爷爷谢某、奶奶邓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某将女儿带回桂林抚养;在谢某某每年放假时经黄某安排可以回湖南看望谢某和邓某两次。

但此后,谢某、邓某与黄某就谢某某的探望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谢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谢某、邓某每年可探望谢某某两次,黄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并明确具体探望方式为谢某某放暑假6天、寒假4天,探望时间为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地点以黄某经常居住地或由黄某指定的地点(桂林市市区范围内)为宜。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失独”现象已成社会热点问题,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亦是社会关注焦点之一。本案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和精神寄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孙子女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能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培养亲情观念,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同时也更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和社会善良风俗,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孕期遭家暴,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韦某与陆某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2015年1月,大女儿韦大某出生。2017年6月6日,因为家庭琐事,韦某和陆某发生争吵。怀有二胎的陆某报警称,她在家中遭到丈夫韦某殴打。民警立即出警处理,并对韦某进行教育。韦某和陆某最终达成和解。

2019年7月10日,韦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等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韦大某由陆某抚养,小女儿韦小某由他携带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陆某同意离婚,但她称韦某有家暴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韦某赔偿她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综合考虑子女生活现状及韦某、陆某的意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江南区法院判决韦小某由韦某携带抚养,韦大某由陆某携带抚养,韦某、陆某各自承担各自抚养的子女的生活费。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韦某支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支持家暴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家暴行为的强烈抵制。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方的损害,另一方面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本案提醒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朋友要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遭遇家庭暴力可拨打110报警,也可以拨打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要善于保存证据,如拍摄留下伤口照片、及时去医院就诊验伤,并保留报警记录、求助记录等书面材料,为人民法院确认家暴事实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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