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雁山区2019年“5·5”火灾事故后续: 火灾致5死38伤 三名责任人获刑

南国早报 2021-02-28 14:11 大字

火灾发生时,民房一楼大门被上锁(资料图片)。 南国早报记者 邓振福摄 本报2019年5月6日9版报道截图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2019年5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公寓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本报2019年5月6日9版曾作报道)。近日,公寓老板陈某、房东赵某和管理人员吴某被雁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年和一年六个月。

2019年5月5日上午6时许,雁山区西龙村7号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火灾发生后,楼内人员有的往楼梯间下去,想冲出去逃生,但因一楼楼梯间火大烟大受阻被困。有的人往顶楼跑,等待救援。随后,桂林消防迅速调派雁山、瓦窑、特勤3个中队共8辆消防车、48名消防队员,赶往火灾现场,将大火扑灭,先后从楼内营救出被困人员73人。

经调查,此火灾由停放在“一佳公寓”一楼的一辆电动车因电气故障自燃引起火灾。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死亡,3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寓老板陈某、公寓管理人员吴某和房东赵某被警方控制。

经雁山区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承租了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陈某承租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车充电插座,将该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供公寓租住人员及车辆进出。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给70多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生及社会人员居住,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赵某在房屋出租后,未到过该房屋,未对陈某经营的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陈某系公寓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和吴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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