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汽车转手就卖 “赚”了五千进了监狱

桂林晚报 2020-11-17 08: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吴云娟实习生段雨晴)16日,记者从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占有租赁汽车的案件。今年30岁的山东籍男子李某利用网络平台租赁车辆,并于事后将车辆卖出牟取暴利,犯下诈骗罪,最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今年2月,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二人在贵阳见面,协商以李某的身份到桂林找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轿车,再由王某出售牟利,王某将给予李某五千元报酬。于是,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某租车平台,以人民币5685元(租金3685元,押金2000元)向桂林一公司租用一辆丰田凯美瑞五天,租期从2月25日至2月29日,还车时间为3月1日。

2月24日晚上,李某和王某从贵阳来到桂林。第二天中午,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在秀峰区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22万多元)及车辆行驶证交给李某。李某将车辆驾驶至桂林北站停车场停放,随后将车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将车交给联系好的下家转卖。今年3月,王某支付5000元给李某,李某离开桂林。事后,李某在江苏南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租赁被害单位的车辆,骗取被害单位的车辆后将车辆卖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汽车租赁公司损失221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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