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10分钟收费10元?桂林市共享交通工具投诉增多 市消协发布消费警示:共享车辆骑行“三注意”

桂林日报 2020-08-18 10: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周锦珊)“我骑行了不到10分钟,系统居然显示我骑到了南宁,还要收费10元。明显不合理。”近日,市民张先生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出面调解,问题才得以圆满解决。

原来,张先生当天在广西师大育才校区附近扫码租借了一辆共享电动车,骑行到空明西路。整个骑行过程不到10分钟。还车时,张先生发现他的手机上显示该辆电单车被骑到了南宁,需支付“停车点外还车费”10元。对此他十分纳闷,拨打该共享车的客服电话投诉,可投诉电话一直打不通。于是,他来到桂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受理后,几经周折联系上了共享车所属企业有关人员。对方答应马上对这一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解决。第二天,张先生接到了客服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解释由于“系统网络错误”给张先生造成了困扰,随后给张先生免去10元停车点外还车费,并表达歉意。

“这只是近期我们接到的多起关于共享车投诉中的一起。”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桂林市面上共享交通工具的增多,再加上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其引发的消费投诉也明显增多。为了避免类似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桂林市消协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骑行共享车辆时从三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消费者在使用共享车辆前,应对刹车、轮胎、车把等主要部件及电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在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安全的前提下再上路骑行,以保证自身安全。另外,消费者还应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共享车辆,不恶意喷涂二维码、破坏锁具,不加装私锁,不藏匿、损毁单车,有序停放,正确锁车。

二、消费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占道、不逆行、不闯灯,做到安全第一,文明骑行。监护人要加强对儿童的监管,不应纵容或扫码后将共享单车交给未满12周岁的儿童单独骑行上路。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禁止骑行共享电单车。

三、消费者要掌握维权途径,依法维护权益。消费者在共享车辆使用过程中如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直接拨打共享车辆平台的投诉电话,或者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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