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中“抓贼” 致其死亡不负法律责任 “正当律师说法”之九十六

川江都市报 2020-07-17 00:50 大字

◎老兵涂挺

一拍案情

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在桂林市城区做禽蛋生意的陈某,发现陌生人黄某躲藏在自家仓库厕所里,怀疑黄某是小偷,前去擒拿黄某,双方发生撕扯。黄某踩到脚下碎鸡蛋与陈某一起摔倒在地,陈某俯身朝下,整个身体压到仰面朝上的黄某身上,让13岁的儿子报警。黄某一听要报警,猛烈挣扎并对陈某大喊:“我要是进去了,也会马上出来的。出来了要找你麻烦的,你是做生意的。”

在等待警察来的二十多分钟里,黄某一直强力挣扎,企图逃走,被陈某压着,没有得逞。警方到场时发现黄某脉搏微弱,马上做心脏按压。医护人员随后抵达时,黄某已无生命体征。司法鉴定意见:死者黄某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黄某的家在距离桂林市区约18公里的农村,黄某生前是吸毒人员,并有赌博史,曾经“坐过几年牢”,后来独自在桂林市区租房住,逢年过节才回家。

2018年7月和8月,陈某先后两次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19年2月28日,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

二拍审判

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撤回起诉。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阎小帅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人在反对、抵制和制止非法侵入自己住宅行为的过程中,导致非法侵入住宅者伤害的,不负法律责任。如果要求主人为非法侵入住宅者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堵塞住宅权利人自力救济的渠道,束缚住宅权利人自力救济的手段,助长非法侵入住宅者的气焰,甚至犯罪,这决不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保护公民住宅安宁权的初衷和本意。

本案黄某非法侵入陈某住宅,陈某自力救济保护自己的住宅安宁权和其他财产,有权反对、抵制和制止。陈某在控制黄某、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为了制服剧烈挣扎且一次次想逃的黄某,实施了一定的轻微暴力行为,在情理和法律之中。陈某不知黄某心脏病突发,而导致死亡的结果,非陈某之过错。陈某不应当为该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被告人陈某撤回起诉是正确的。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撤回起诉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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