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多年“干儿子”“亲女儿”对簿公堂 法院从老人简历中找到房屋归属根据
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原本一直由“干儿子”使用管理,但突然有一天,老人的“亲女儿”将房产登记到了自己名下。“干儿子”得知这件事后,将“亲女儿”连同老人生前所在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干儿子”、“亲女儿”都声称自己有继承权,老人生前所在单位曾经也有房子的继承权,那房产到底应该归属于谁?最后,法院从老人的简历中找到了线索,房子的所有权才最终得以明了。
13日,记者从秀峰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自己的房子”被登记到别人名下
老陈原来一直住在三多路的一套房子里,他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干妈杨兰过世后留给他的。干妈杨兰的老伴过世多年,她未生育子女,无父母兄弟姊妹,常年一人独居,自己长期和她以母子相称。
老陈声称,2000年前后,老人因体弱多病,经常住院,都是自己在照顾。后来,老人跌倒骨折住院三个月出院后,老陈因本人也上了年纪,加之还要照顾身患疾病的老伴,已无力照顾好老人,遂与老人退休前的单位,即桂林某环保公司协商将老人送到桂林市社会福利院休养。当时,老人还和该公司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负责送老人到桂林市社会福利院;老人工资不足以支付福利院开支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负责支付;老人百年之后,其所有财产归公司所有,公司负责其安葬事宜,并为其购买公墓。
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履行了规定义务。2005年,老人去世,公司派人办完安葬事宜。2007年,老陈与公司通过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调解,老陈先后支付公司所支出的扶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同时,公司与老陈达成协议,老人遗留的房产交由老陈处理,并签字为凭。之后,老陈就一直住在这处房子里。但因各种原因,公司一直未协助老陈办理房产权属过户登记。
前不久,老陈得知,胡英将这处房屋登记到了自己名下,遂将胡英和某环保公司告上法庭。
“女儿”认为继承行为合法有效
老陈说自己和杨兰以“干妈”“干崽”相称,胡英则自称是杨兰的女儿。胡英向法庭陈述说,杨兰生前有丈夫,于1940年去世,自己就是他们的女儿。而且,老陈并不是杨兰的干儿子,而是“干侄子”,并且在杨兰晚年生活和生病期间,都是胡英的女儿和女婿在照顾。
胡英还对老陈和某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提出异议,她认为,《协议书》不是杨兰签字的,只是盖了一个杨兰的私章,不知道真假。胡英还提出,老陈所说的公司派人办完安葬事宜不完全是事实。杨兰去世时,安葬事宜都是自己女儿女婿夫妇操办的,《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墓地管理费收据、墓碑等证据都可以证实。
据此,胡英认为,自己是杨兰的女儿,杨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自己是杨兰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己继承母亲杨兰遗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简历、遗赠抚养协议指明归属权
到底房产应该归谁?胡英虽提出自己与老人系母女关系,但仅提供老人的户口本,其中载明胡英女儿夫妇的户口就落在老人户口簿上,系外祖孙关系,但并无胡英本人的户口信息,胡英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法院从杨兰个人的《干部、职工简历与自传登记表》、《桂林市XX系统xxxx年度工业学大庆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审批表》等资料中找到了答案。档案材料中载明胡英其实系杨兰侄女,杨兰的父母、继父母、配偶等均已去世,同时,履历表中还载明了一子一女,但并非杨兰亲生子女,均系杨兰的丈夫与前妻所生。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杨兰与某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某环保公司按协议履行了对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依据该遗赠协议其应享有相应的受遗赠的权利,即老人去世后其所有财产归公司所有。杨兰去世后,被告某环保公司自此已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桂林某环保公司将受遗赠的涉案房产转让给了原告老陈。虽然公司一直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并不影响双方上述协议的效力。被告胡英提出的事实明显与本案查明杨兰生前与某环保公司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不符,胡英自行办理的继承公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案房产归属的依据。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老陈所有,公司和胡英应该协助老陈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后双方都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文中老陈、杨兰、胡英均为化名)
记者苏文娟通讯员雷娜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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