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早故,爷爷奶奶为探望孙女走进法院 法官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点”

桂林日报 2020-07-02 10:18 大字

记者张苑通讯员雷娜程诗淇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往往不是一纸判决书能够“粗暴”调和的。

近日,一对家住湖南农村的花甲夫妻接过桂林市秀峰法院的一纸判决书时,忍不住老泪纵横。虽然判决书上的结果并没有完全如他们所愿,但至少他们终于可以见到日思夜想的孙女了。

原来,老夫妻俩的儿子4年前英年早逝,从2018年起,由于孩子母亲的拒绝,老夫妻俩为了探望现年9岁的小孙女可谓心力交瘁,直至闹上了法庭。一边是花甲夫妻对孙女的思念之情,一边是孩子生母出于对孩子心理健康的顾虑拒绝老人探视,对于这起交杂着三代人情感与矛盾的家庭纠纷案件,法官经过慎重考量,终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到了“平衡点”。

儿子英年早逝,花甲夫妻把情感寄托于孙女

案中的谢氏夫妻俩都已逾花甲之年。4年前的一次车祸,让他们永远失去了儿子。夫妻俩悲痛万分。好在儿子留下了一个可爱懂事的孙女,于是,老夫妻俩把所有的爱与思念都寄托在了小孙女身上。

孩子母亲黄女士常住桂林。孩子的父亲去世后,为了多陪伴爷爷奶奶,孩子曾在湖南老家住过一段时间。但转眼孩子到了6岁上学的年龄,黄女士为了孩子能接受到更好的教育,选择独自一人把孩子带到桂林读书。

谢氏夫妇称,在孩子离开湖南老家前,他们专门请了律师写了字据,与黄女士约定,每年寒暑假黄女士都要带孙女回湖南两次,每年探望的时间是25天。在离开湖南后,黄女士曾按约定带孩子回老家,但从2018年开始,孩子就没有回过老家。

2018年5月份,已有一段时间没见到孙女的谢氏夫妻向黄女士提出要到桂林看望孙女,但当两位老人来到桂林时,孩子的母亲却以各种理由不允许探望。夫妻俩越想越难过,他们认为,儿子不在了,作为爷爷奶奶理应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女。而孩子母亲黄女士的态度让他们感到心酸,于是,夫妻俩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

母亲的祈愿:想让孩子忘掉丧父之痛,快乐成长

作为母亲的黄女士在得知孩子的爷爷奶奶将自己诉至法院后,也是一肚子“苦水”。黄女士说,从女儿出生后,大多数时间都是由她自己和孩子的外公外婆照顾,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曾在带孩子的问题上发生过矛盾。

黄女士回忆,丈夫去世后,为了安慰二老,她同意女儿回湖南老家住一段时间,但之后孩子的爷爷奶奶曾阻止孩子回桂林,迫于压力,她在无奈之下才签了那份关于探视权的协议。

黄女士认为,由于两位老人本已年迈,加上需要照顾更年长的父母,还要干农活,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据她了解,孩子在湖南老家时,曾经常同村里的小朋友到附近水库玩水。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黄女士从2018年起就没有将孩子送回湖南老家。

另一方面,黄女士还认为,由于孩子幼年失去了父亲,这是对其幼小心灵的一个重创。将女儿带回桂林后,孩子慢慢淡忘了那些悲伤,变得越来越开朗、活泼。所以这个时候她更需要安全、祥和的氛围,而爷爷奶奶的介入,会勾起孩子那些伤心的往事,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黄女士认为最好的探望时机应该是等孩子年龄稍大一些、更懂事一些的时候。

法官综合考量,判处爷爷奶奶每年两次到桂林探望孙女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可否准许老夫妻俩探望孙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并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法官认为,对于家庭纠纷案件中,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请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考量。

法官考虑到,本案中,谢氏夫妻与孙女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且参与了对孙女的抚养照顾,他们将对儿子的思念寄托在孙女身上,亦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夫妻俩进行适时探望,对已年逾花甲的原告夫妇,无疑是极大的心理伤害,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并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爷爷奶奶定期的探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孩子在父爱上的缺失。为此,法官认为,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权利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爷爷奶奶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而从另一方面而言,作为爷爷奶奶,也应当充分尊重孩子母亲的监护权利。如果爷爷奶奶继续与孩子母亲发生争执,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不利的。鉴于双方目前已缓和关系,孩子的母亲理应在爷爷奶奶提出探望要求时,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在经过多方面的考量后,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谢氏夫妻每年探望孩子两次,孩子的母亲黄女士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孩子放暑假期间6天、寒假期间4天,探望地点以孩子的居住地或由孩子母亲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

之后,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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