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出台《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 全力保障城中村居民安全用好电
本报讯(记者徐莹波通讯员邓云)记者从市工信局获悉,《桂林市城中村用电改造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管理工作,完善城中村中低压电网网架结构,推进人民群众“用好电”及安全用电水平上台阶,同时确保供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受历史原因影响,长期以来,桂林市部分城中村存在用电紧张、安全隐患突出、设备残旧老化、频繁停电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桂林市专门出台《办法》,推进城中村供电设施改造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由市工信局协调供电部门积极推进城中村用电改造相关工作。按照“谁受益谁出让”的原则,由城中村村委协调电力设施走廊通道出让,供电单位作为供电设施改造的投资及建设主体,无偿开展城中村用电改造工程,供电单位改造工程资金不用于征地资金补偿。城中村村委应配合供电单位协调线路、变压器建设路径,按期提供供配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在城中村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城中村公用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住宅用户容量按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瓦/平方米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用房为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房(含商铺、会所等)为100—150瓦/平方米;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城中村村委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办法》要求,供电单位进行提升原址公用配电设施配备水平、新增变压器布点、剥离强弱电混搭通道等改造时,应考虑满足中长期城中村负荷发展需求,并尽可能降低后期运维成本。若改造后供电设施运行环境降低使设备安全裕度降低,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配电设施安全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中村公用配电设施,供电单位应优先考虑纳入改造范围,城中村村委应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如因城中村村委属地协调不力导致隐患整治类公用配电设施改造不能按期实施的,供电单位应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为防范人员触电、避免火灾等隐患,优化电力设施运行环境,配电线路走廊应独立使用,不得出现光缆、信缆等弱电线路搭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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