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品中吃出不明异物 消费者获赔十倍餐费的赔偿金

桂林晚报 2020-06-16 10: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丽云通讯员雷娜程诗淇实习生马铭婴)去年9月,大学生小蒙(化名)到秀峰区一家餐饮店消费。就餐过程中,其在菜品中吃出了一个金属丝状的不明异物。事后,因索赔事情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小蒙将此事投诉至秀峰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十倍餐费的赔偿金。

2019年9月28日晚,“90后”的大学生小蒙到秀峰区一家串串餐饮店就餐。就餐过程中,他发现菜品中含有金属丝状物一根。小蒙发现此情况后,第一时间向餐馆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交涉过程中,餐饮店工作人员表示,因负责人不在,仅可赠予饮料及更换菜品作为赔偿。小蒙对此赔偿方式没有接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后,小蒙将此事投诉至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与商家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后,起诉至秀峰区人民法院。

餐饮店的相关负责人杨某认为,消费者小蒙就餐过程中发现菜品中有异物后,工作人员愿意给予更换菜品、锅底及打折等优惠。但是,消费者称“吃完再说”。等用餐结束后,消费者提出了免单再赔偿500元的要求,因当时的值班经理不能做主并没有答应。事后,餐饮店的股东到场后,表示可以带消费者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过,消费者并没有检查,而是买单后离开。后来,消费者向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了此事,该餐饮店已经根据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整改通知进行了相应整改。作为商家,对于食物中的金属丝异物的来源不明,所以不愿意接受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

近日,秀峰区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为,本案消费者在餐饮店就餐,并支付相应的餐费149元,双方已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本案中,由消费者提交的照片、视频及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可知,消费者就餐时发现食物中有类似钢丝球残片的微小金属丝状物一根,商家虽辩称该异物来源不明,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商家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另外,商家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经营行为已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本院认定商家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法院认为,涉案食品中混有的异物,系通过肉眼检查即可发现,商家作为提供餐饮主体一方未能尽到必要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消费者要求商家支付消费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店支付消费者赔偿金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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