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吃出“不明异物” 法院判处餐饮店10倍赔偿

桂林日报 2020-06-15 10: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雷娜程诗淇)如今,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如果你在餐饮店的食物中吃出了“不明异物”,会怎样处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往往引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一些人选择相互协商处理,也有一些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较真”,将“消费调解”上升为“民事诉讼”。日前,秀峰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顾客在餐饮店吃出“异物”而引发的诉讼案件,餐饮店被判给付10倍赔偿。

事件发生在2019年9月28日晚。一名外地来桂读书的大学生在秀峰区某串串店用餐时,突然发现菜品中含有金属丝状物一根和不明异物一块。于是,他立即找到餐饮店的工作人员,气愤地要求赔偿损失。但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因餐饮店负责人不在,在其权限内仅可赠予饮料及更换菜品作为赔偿。对此,消费者表示不满,他认为按照有关法律,其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赔偿问题无法与店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于是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对餐饮店提出了整改要求。之后,餐饮店进行了整改。但对于赔偿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无法调解。于是,消费者一纸诉状将餐饮店告上法庭,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直到今年4月,该案被秀峰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将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近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10倍价款的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并支付相应的餐费,双方已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依据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10倍赔偿金,于法有据。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处餐饮店支付原告10倍赔偿,即1490元。

法官再次提醒:食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作为食品经营者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否则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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