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元巨额债务纠纷仅花50元审结 七星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促双方“共赢”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余慧晶秦斌
企业向银行举借巨额贷款后无力偿还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率飙升,危及金融市场稳定,在冗长的官司和可能发生大量折损的“保底”手段之外,如何自救?从司法层面,又可用怎样的“特别程序”?近日,七星法院灵活运用法律条款,成功化解了一起高达1.6亿元的巨额债务纠纷案。
这起案件涉及的是桂林市一家大型购物公园项目,该项目建成近十年来给桂林市民及各类经营者提供了生活、经营的重要场所,也极大地促进了桂林地方经济的发展。据了解,早在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项目开发商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购物公园物业为抵押,分别向某国有银行桂林分行申请了共计2.1亿元贷款,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该项目建成后几年间经营状况良好,但近年来由于电商平台兴起,实体经济受到广泛冲击,某公司经营状况一落千丈,从原来的“纳税大户”变成入不敷出的“欠债大户”,对某银行的还款义务也已长期未正常履行。
经双方多次沟通,某公司确定仍未清偿的1.53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近1.6亿元的债务已无法继续偿还。于是,该银行经过慎重研究,决定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让某公司提前清偿剩余债务。某公司表示愿意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的购物公园相关物业进行拍卖,抵消银行欠款,但是这需要司法拍卖程序予以实现。而根据诉讼法规定,如此巨额的债务纠纷诉讼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管辖。同时,根据国有银行内部规定,对于有担保人的债权,银行在寻求普通诉讼途径司法维权时,还需一并起诉担保人。如此繁杂的程序让银行方面陷入两难中。而在诉前调解时,银行又从该债务的担保人处明确获悉,其已丧失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且不愿配合调解。如此一来,本案一旦进入实质庭审阶段,很有可能会进入二审,审理期限预计将长达一年以上,估算审理费用将高达数十万元。另一方面,根据以往的经验,漫长而纠缠的诉讼往往会给相关项目带来极大负面影响;而从某公司的角度来看,一旦败诉则需要额外承担不菲的诉讼费用,这必将进一步加剧该企业本已恶化的经济状况。
为了避免进一步加重各方困难,该银行在努力寻找其它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了解到,新修订的《民诉法》新增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程序,而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银行立即来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七星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此案后明确告知:2012年《民诉法》修订时,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就被编进了该法的“特别程序”中。该特别程序的内容是:担保物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依据该条法律,实现担保物权仅需要申请及提供简单材料。并且该程序还不同于一般简易程序诉讼案件,它没有开庭过程,也不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仅需法院对申请行为进行形式审查,询问当事人意见,核实担保财产的可执行性,便能直接裁定予以执行。另外,因该特别程序只涉及担保物权,则避免了将担保人等非物权人牵涉进来,使得办案过程极为简便,所需时间极短,几乎不需额外负担诉讼费用。
于是,近日七星区法院在接受前述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按照其它特别程序案件只按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50元。主办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涉及申请案件的十多名某公司股东住所地分散,办理审前授权等准备工作比较复杂,且考虑本案对金融企业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于是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形式,即法院将“流动法庭”带到银行的会议室现场进行审理。在第一次庭审时,仅用了半天时间,这起巨额债务纠纷便完成了实质审理。11天后,该案顺利审结,七星区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翌日即交付强制执行。
“过去我们在一些小微案件中也尝试建议当事人使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适用在标的额这么大的案件中,不管是理论还是经验上我们都还是做了一些自我突破。”该案的主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顺利办理,是基层法院灵活运用新修法律条文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践,也展示了审判机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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