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实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预计为企业减负2.35亿元

桂林晚报 2020-04-02 10:51 大字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林娟)4月1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2月1日至6月30日,桂林市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含生育保险)对应减半征收。经测算,预计全市企业每月少缴单位缴费部分为4700万元,5个月累计为企业减负2.35亿元。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自治区医保局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桂林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2020年2月起,桂林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即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统账结合险比例由8.5%降至4.25%,单建统筹险比例由7%降至3.5%,住院险比例由6%降至3%。减征期内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保持不变。

但是,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不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中。为了帮助困难企业恢复生产,《通知》指出,凡是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财务报表。

申请缓缴企业的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同等享受医疗待遇,但不划个人账户,缓缴期满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一次性补划个人账户。缓缴期满当月不能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次月1日起予以停保,停保之后再缴费,按续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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