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使用电子券 法院断案显公平

桂林日报 2020-03-31 10:5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邢卫斌)众所周知,电子优惠券(抵扣券)是商家为了提升业绩,吸引潜在客户的一种促销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营销让利达到盈利增长目标,一般来说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号并注册成会员来完成。而恶意使用电子优惠券的使用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请求的。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桂林某石油分公司开展加油(气)站便利店电子券营销活动,营销方案活动内容为:客户必须关注、注册某石油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或绑定个人单用户加油卡,才能参与微信电子券营销活动。关注微信公众号可获赠20元抵10元抵扣券,注册会员可获赠20元抵10元抵扣券。李某通过注册会员的方式获得了4008张电子抵扣券,活动期间,李某到桂林某石油分公司门店消费,交付40080元及4008张20元抵10元的电子抵扣券,要求购买501件红牛功能饮料和501罐王老吉饮料。桂林某石油分公司门店不同意支付相关商品并申请桂林公证处作出公证:用户注册会员应通过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注册,一个微信号注册会员,只能获得一张10元的电子抵扣券。而李某注册会员使用了不同手机号码,它们都属于同一个IP地址。李某认为自己获取的电子优惠券有效,要求桂林某石油分公司支付相关商品,双方产生矛盾。李某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优惠促销活动方案是:关注或者注册公众号就送抵扣券。而他获得了抵扣券,自己的做法是符合活动规则的。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取得电子优惠券的前提是用户注册应当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再将所获取的验证码输入进行注册。上诉人李某通过违规手段在短时间内以网上虚拟非手机号码注册成某石油分公司会员的方式,一共获取了4008张电子优惠券,且李某用来注册会员所用的不同号码注册地都属于同一个IP地址。因此,李某所用来注册会员的虚拟号码既不是微信号,也不是通信终端客户,违反了被上诉人桂林某石油分公司的营销规则。上诉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巨额优惠券,并以优惠券购买被上诉人货物的方式,有悖被上诉人实施促销活动的初衷,有失公平,有违正义。因此,桂林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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