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 桂林市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5个月

桂林晚报 2020-03-11 11: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通讯员戈红明)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2月1日起至6月30日,桂林市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

据了解,除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外,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解释,桂林市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桂林市根据名单对比现行参保数据库确定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类型。减免社会保险费无需参保单位(含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桂林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纳费额进行征收,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原有程序办理。

如果当地2020年2月份已征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如选择退费的,要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因疫情影响,困难企业也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此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桂林市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事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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