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销售“问题口罩”被罚款5000元

桂林晚报 2020-02-18 11:2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秦文琴记者秦丽云)近日,象山区某药店销售标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口罩,未明码标价,被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76.5元,还处以罚款5000元。

1月28日至29日,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关于辖区内一药店销售散装口罩并未明码标价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1月28日至29日,执法人员通过明察暗访对该药店开展调查,现场查扣无生产厂址、无中文警示说明的口罩69个,并对该药店立案调查。

经查,该药店负责人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微信群以3.5元/个的价格,购进200个无生产厂址、无中文警示说明的口罩,部分用于店内员工自用和赠送朋友,部分用于销售。由于从微信群进货,该药店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时未明码标价。截至执法人员査获时,该药店已以5元/个的价格售出上述口罩51个,尚余69个口罩未售完,另外80个已供店员自用及赠送朋友,违法所得76.5元。

据此,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我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该药店违法所得76.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17日上午,记者从象山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被处罚药店的相关负责人已于14日缴纳罚款,于15日退出违法所得。

据了解,下一步,象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狠抓疫情期间的防疫商品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同时,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防疫产品需谨慎,注意保留购物小票及相关证据,一旦遭受不合理价格或购入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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