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的标准由1680元增至1810元

桂林晚报 2020-01-20 10:36 大字

1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之前均有提高,桂林市最低工资也将调整,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据悉,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5元/小时。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由于受经济形势的影响,相比2018年,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不大,桂林市城区由原来的1680元/月增至1810元/月,每月增加130元,增长幅度达到7.7%。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由原来的1300元/月增至1430元/月,每月增加了130元,增长幅度达到10%。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20年3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2020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810元/月×80%=1448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生活费也相应调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病假工资的标准也相应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试用期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记者苏文娟通讯员戈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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