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人冒名签下抵押合同 借贷公司上门讨债开走车辆

桂林晚报 2019-12-11 10:03 大字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刘莹(化名)取车时,发现自己的小车竟“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后得知,她的车被M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开走了。原来,有人以刘莹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逾期未还款,该公司遂将抵押车辆开走。刘莹认为自己并没签订相关合同,M公司此举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七星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合同上的字迹并不属于刘莹,且M贷款公司在身份审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占有涉案车辆,应将涉案车辆立即返还刘莹,并按每日10元的标准向刘莹支付交通费损失至涉案车辆返还刘莹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M贷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2月10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爱车不翼而飞

2018年11月28日14点30分许,刘莹出门去上班。当她走到H酒店停车场时,发现自己停放于此的雪佛兰牌小汽车竟然不翼而飞了。她赶紧拨打110报警,民警调取监控画面后发现有辆白色轿车停在刘莹车旁,随后下来几名男子,其中一人直接用钥匙打开车门后将该车开走了。

刘莹懵了,她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这些人,也不知对方为何会有自己车的钥匙。

为弄清真相,刘莹来到M贷款公司营业场所。M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说,车辆的确是他们开走的,理由是刘莹逾期未归还1万元借款,钥匙是在进行贷款时,贷款一方交付给公司的。

随后,M贷款公司向刘莹出示了有其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刘莹签名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刘莹向M贷款公司申请贷款1万元,贷款用途为开养殖厂,贷款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用刘莹名下雪佛兰牌小汽车作抵押担保;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抵押人所担保债务未及时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占有抵押物并无须通知即可直接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依合同约定允抵所欠款项。

合同签订后,M贷款公司办理了涉案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

双方对簿公堂

对于对方的说辞,刘莹并不认可。她认为,自己从未与M贷款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M贷款公司擅自开走其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M贷款公司辩称,该公司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刘莹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不知情。

M贷款公司表示,2018年1月22日,刘莹与丈夫张亮(化名)两人同时到公司经营场所共同申请贷款1万元,并提供了二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登记在刘莹名下的机动车作为贷款的担保,并且将该车开到公司进行评估,并提供了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公司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贷款申请符合条件,遂与其二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与刘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贷款出现逾期,且得到张亮的书面允许将抵押车辆开走的许可,公司方面才安排工作人员将抵押车辆开回。

法院:借贷公司存过失

为查明真相,七星法院追加刘莹丈夫张亮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刘莹签名字迹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

经鉴定,上述签名字迹均非刘莹本人书写。但张亮人在广东上班,无法出庭,仅口头表示,自己在朋友的推销下,向M贷款公司申请贷款1万元,但自己从未找人冒充刘莹。

七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以推断出,刘莹未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名,亦未收到M贷款公司支付的出借款项,没有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后亦未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予以追认,故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依法未成立。

对抵押权,冒名“刘莹”与M贷款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系在他人车辆上设定抵押权,构成冒名处分。

M贷款公司采取的身份校验方式过于简单,且未留存比对过程的证据,存在重大过失情形,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占有涉案车辆。酌情判令被告按每日10元的标准向刘莹支付交通费损失至涉案车辆返还刘莹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M贷款公司表示不服,随后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二审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记者蒋璇通讯员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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