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电费成了一笔“糊涂账”?》后续 市发改部门再次发文重申 严禁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因未安装一户一表,叠彩区站前路31号联发乾景一、二期商铺业主质疑物业在代收电费时存在加价行为,从而与物业发生矛盾(详见本报11月26日06版)。昨日,市发改部门专门联系记者,称发改部门多次重申要求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落实工作,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的加价行为。据悉,该部门上月底还再次下发通知,严禁转供电环节的加价行为。
“按照政策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负责人介绍,根据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通过出台一系列措施,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两次累计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平均降低7.37分/千瓦时。经过两次降价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销售电价为电压不满1千伏的0.662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6478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6328元/千瓦时。
此外,对于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该负责人说,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用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据悉,目前,桂林市尚有转供电主体778户,转供电的终端用户40914户。该负责人介绍,由于部分转供电主体并未将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使很多终端用户未能享受到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实惠。为此,各级供电部门应督促指导各转供电主体按要求将国家降电价政策传导到位,落实降电价政策的“最后一公里”,让所有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国家降电价政策的红利。
该负责人表示,发改部门近期将组织转供电主体召开一次座谈会,再次就降低电价问题进行落实,“如发现在转供电环节存在加价行为的,请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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