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年1月施行 办学场所不超5层 不得租用居民住宅
近日,市教育局正式印发《桂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以中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举办者要求信用状况良好
《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科技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不得含有误导性词汇
记者注意到,《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名有明确要求,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字号)X(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培训学校”;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字号)X(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特别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进行了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此外,《标准》还要求培训机构要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如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标准》规定要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具备相应的行政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专业资格、资质。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具有校长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不得租用居民住宅作为教学场所
对于场地与设施,《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无安全隐患,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一对一”教室应达到5平方米以上,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标准》对办学场所设置楼层做了具体规定,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4层;以中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
常有市民反映,有些课外辅导班就开在居民楼里,而且长期扰民。对此,《标准》明确,不得租借(租用)以下房产作为办学场所(或临时办学场所):1.地下室、车库、危房、厂房、违规建筑、临时性简易建筑;2.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4.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记者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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