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酒店式公寓 赚钱却成“泡影” 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事先需弄清相关法律关系

桂林日报 2019-12-20 10:5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陈燕平申莉莉)“宣传广告中明明写了只要投资买下房产就可以坐享租金收益,结果钱花了收益却没有兑现……”近日,市民赵先生陷入无奈中。他本以为房地产商有义务兑现其宣传承诺,但告上法庭后才知,他的诉求并无法律依据。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投资酒店式管理公寓引发的纠纷案,法院一审驳回了赵先生向房地产商索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5年,赵先生在桂林一家房产公司售楼部看到楼盘宣传广告,其中大致内容是:业主购买房屋后可以坐享稳定、丰厚的租金收益。基于房产公司的“诱人”宣传,赵先生动了心。他付清房款后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所购买的商品房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不进行自营、自用或对外出租。同时,赵先生还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公寓租赁合同》,酒店管理公司每月支付相应的投资收益给赵先生。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赵先生每月如期收到了酒店管理公司的收益款,他感到挺欣慰,认为自己的这次投资是正确的。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酒店管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从2019年年初开始,就再未支付任何投资收益给赵先生。因为当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公寓租赁合同》时,赵先生只与自称是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而一直未与酒店管理公司取得直接联系,因此,赵先生多次找到房产公司,要求其支付未收到的投资收益,但都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赵先生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他当初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基于投资收益,也是基于房产公司宣传的年房价回报率等投资收益的承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应当视为要约,因此,房产公司有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而房产公司则认为,与赵先生之间不存在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赵先生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该项投资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赵先生所主张的投资收益实际是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益,赵先生应向酒店管理公司主张其权利。

七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房产公司的宣传广告中关于月收益、回报率的宣传,与房屋本身或相关设施均无关系,不应属于要约,应属于要约邀请,故赵先生不能以其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义务来约束房产公司,且赵先生已知晓且认可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因此,赵先生主张房产公司承担给付收益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赵先生目前暂没有上诉。

通过赵先生的案例,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如今,通过投资人购买商品房并委托管理公司出租取得投资收益,这一投资形式越来越普遍。虽然通过这种形式的投资,投资人能轻松简便地享受到收益,但其中的风险也不小。因此,投资人参与类似投资时,先要弄清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等之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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