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行贿人双双领刑 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刑八年

桂林晚报 2019-10-15 10:4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廖婷记者周子琪)10月12日上午,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桂林市雁山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黄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案以及被告人秦某犯行贿罪案。

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98.5万元、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108.23万元。被告人秦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用于行贿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该院就案件宣判与区纪委联合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雁山区40余名干部职工到法院旁听宣判,现场接受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敲响廉政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及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8.5万元。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及雁山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或者重复申报的形式,侵吞国家项目资金人民币108.23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秦某在承建桂林市雁山区建设工程期间,为了在工程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另案处理同时宣判)、李某(另案处理)、唐某(已经判处刑罚)、阳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1.1万元。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为严明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被告人黄某所犯受贿罪、犯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遂对两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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