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男子莫名“被担保”,车房遭查封,还成了“老赖” 签名被伪造 “天降”800万元本息债务

南国今报 2019-10-09 15:46 大字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立东”和“胡俊国”签名,均不是他们本人所写。图为伪造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签名。

今报记者王缉宁文/图

因莫名成为“担保人”,柳州市民徐立东被卷进桂林两个案子,要对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800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他名下在柳州市的两套房屋和宝马轿车被法院查封,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后经司法鉴定,他涉案的担保签名均系伪造,两个生效的“糊涂案”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究竟是何人让他背上“黑锅”?背后迷雾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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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800万元本息债务

判决依据担保签名承诺

徐立东告诉记者,2016年12月25日,他突然接到物业公司一通电话,称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峰法院)来人要执行他的房产。

对方称,由于徐立东拒不执行该院生效民事判决,根据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申请,秀峰法院查封他位于柳州市的两套房屋。因徐立东已把两套房屋出租,法官称要强制扣划房屋租金。

徐立东通过电话初步了解得知,事情起因系南华公司拒不归还两家银行两笔共800万元贷款,由此引发官司。但徐立东百思不得其解:他并没有为南华公司在桂林的银行贷款提供过担保,与担保公司更没有任何牵扯,且从未接到过秀峰法院的开庭传票。

同年12月29日,徐立东委托律师到秀峰法院查档,调出该院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7月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188号及(2013)秀民初字第21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88号判决书及218号判决书)。

188号判决书显示:当年11月5日,秀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担保公司诉南华公司、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特公司)及被告宋春雨(南华及矿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徐立东等3名南华公司股东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由系被告南华公司拖欠××银行500万元贷款。担保公司称,其依据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在代偿南华公司债务后,状告南华公司及向担保公司承诺反担保的上述各被告。

原告担保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0年10月22日南华公司股东“徐立东”等4人签名的“承诺书”,作为徐立东承诺向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的依据。“承诺书”上称:“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南华公司请担保公司为其进行贷款担保,向××银行申请增加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我公司董事会成员愿意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8号判决书显示:鉴于南华公司拒不偿还另外一家银行300万元到期贷款,担保公司也是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在代其偿还债务后,将被告南华公司、矿特公司及包括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雨和其妻子胡道渝,以及徐立东等3名股东,一起诉至秀峰法院。担保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徐立东”于2010年11月3日签名、向担保公司出具的“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称:南华公司因生产需要,向这家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00万元……愿以个人财产为该笔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两份判决书均称:被告徐立东等3名股东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两份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徐立东要对300万及500万元贷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立东说,自己从没在“承诺书”及“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签过名或留下指纹,也没有收到过秀峰法院任何法律文书,更没有收到188号及218号判决书,两份“天降”的判决书,让他背上巨债,他和家人一时陷入恐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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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司法鉴定签名均系伪造

徐立东介绍,通过查阅秀峰法院188号及218号判决书,发现该院据以判决他对南华公司8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为,原告方提供的“承诺书”和“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有“徐立东”的签名。要想撇清此事与其的关系,徐立东和律师决定,从笔迹鉴定入手,厘清这两个“糊涂案”。

徐立东在判决书中还发现:附在案卷中的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判决书记载其住址为:“柳州市城中路梦地园黄竹璐17号”,可是柳州市并没有“城中路梦地园黄竹璐”,明显有人伪造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徐立东还发现,和他一起成为被告的另一个股东胡俊国,真实住址为河南省济源市中原特殊钢厂东生活区,判决书却写成“中蒙特殊钢厂生活区”。徐立东通过联系胡俊国得知,胡也没有接到过秀峰法院开庭传票及判决书。

由于188号218号判决书上原告方提供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的住址均不真实,徐立东判断,这很可能是他和胡俊国开庭时“被缺席”的原因。同时,徐立东还将“承诺书”及“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胡俊国”签名,发给胡俊国辨认,胡也坚称签名系伪造。

2017年1月,徐立东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案件材料上所谓他的签名进行鉴定,结果证实系伪造,他遂以自己未收到秀峰法院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188号及218号判决书,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由,不服188号及218号判决书判决,向桂林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消188号及218号判决书。

同年6月5日,桂林中院裁定提审该案,采纳了徐立东的再审申请意见,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撤消188号及218号判决书;将案件发回秀峰法院重审。两个月后,秀峰法院解除对徐立东财产的查封,“老赖”的帽子得以脱下,但担保公司仍“咬”住徐立东及胡俊国不放。

秀峰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裁定决定再审后,被告徐立东及胡俊国,就“承诺书”和“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徐立东”和“胡俊国”的签名,申请秀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今年6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方提交法庭的“承诺书”和“个人财产担保承诺书”上的“徐立东”和“胡俊国”的签名,均不是徐立东和胡俊国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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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获采信

“被担保”后向警方报案

今年9月5日和19日,秀峰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再审两个案子,原告担保公司、被告胡俊国及徐立东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南华公司、矿特公司、宋春雨夫妇等其他被告,经法庭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方代理人不认可秀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结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立东和胡俊国,要对南华公司800万元贷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原告方还补充向法庭出示2011年8月22日南华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承诺书、2011年10月9日股东会决议三份新证据,上面均有两被告“徐立东”和“胡俊国”签名。但两被告及代理人辩称,两被告的签名均系伪造。

对此,主审法官当庭向原、被告双方释明:秀峰法院认可该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结论;对于原告方出示上述三份新证据,原告方负举证责任,即由其举证证实,三份新证据上“徐立东”和“胡俊国”上的签名,确系他们本人所写。但原告方既没有出示相应证据材料,也没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机构对两被告笔迹进行鉴定。

此外,两被告代理人再三要求,原告方出示两家银行支付南华公司800万元贷款转款凭据,但原告方始终没有出示该证据。也就是说,两家银行是否向南华公司实际支付了800万元贷款,至今仍是一个谜。

结合原告方所举的部分证据已经司法鉴定证实造假,且至今无法提供两银行向南华公司支付贷款的凭据,徐立东及代理人均认为,担保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雨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或贷款诈骗,被告方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外,两被告还就原告方提供给法庭的两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材料上的签名,申请司法鉴定。主审法官表示,将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答复。

据了解,徐立东已就原告担保公司及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雨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向桂林市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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