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土长“农村娃”未分得土地补偿款状告村民小组 法院依法定义“村民资格” 当事人服判息诉

桂林日报 2019-08-23 12: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周素琴黄浈茜)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穿山街道办某村的秦某状告村民小组侵害自身权益,并要求村民小组赔偿其应得的补偿款。最终,法官通过调查,认为秦某已经丧失村民资格,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秦某属于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某村委某组的“原住民”,其父母均为该组的成员,出生之后父母即将其户口落在该组。秦某于1993年考取外地的学校,因学校要求,秦某将户口迁至学校。直到1996年,秦某从该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原村原组,并一直延续至今。1997年,秦某进入象山区一家卫生院工作,并于2000年考取了该卫生院的事业编制。自2001年1月开始,卫生院陆续为秦某交纳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多年来,秦某虽然在象山区上班,但仍居住在七星区的村里。

2018年,由于政府引进大项目,需在秦某所在的村征用土地。该组就被征用的土地经村民讨论后制作了一份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在2016年11月21日—2018年4月30日间,户籍上有登记的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本组村民可分配土地补偿款。从单位迁回的户口以及空挂户的情形一律不能享受。”该组以秦某属于“空挂户”为由,将其列为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对象。秦某认为其在该组出生,户口一直在村里面,亦在村内居住、生活,且未在城市购买房屋。他无法接受该结果,于是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给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关键是判断土地补偿款确定的时间段内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秦某虽然自出生之日起将户口登记在村民小组,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他从学校毕业后,虽将户口迁回村民小组处,亦在村中居住,但因他自1997年开始已经在单位工作,其收入均来源于单位,单位亦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据此秦某已经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虽然其户口仍在村民小组,实际上已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其已丧失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村民小组未给秦某发放土地补偿款是合法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被驳回后,秦某未提起上诉。

新闻推荐

让高科技变成真金白银 上半年桂林市科技成果交易额逾千万

本报讯(记者韦莎妮娜)日前,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上半年,桂林市科技成果转化开局良好,全市科技成果登记达102项,技术合同认定34项,...

桂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桂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