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在十日内交房
《十多年前收了钱至今还未交完房》后续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10多年前,桂林市的李女士、张先生等多人购买了桂林市叠彩区泗洲湾小区的房子,交了房款等相关费用,但开发商桂林同德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交房,也不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部分业主只好起诉维权(南国早报2019年3月1日10版曾作报道)。今年8月15日,张先生领到了桂林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开发商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交房给张先生。
张先生从2011年8月开始起诉开发商。2018年10月,他再次到叠彩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房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叠彩区法院同样以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时,开发商的委托代理人陈先生辩称,该项目早在2012年4月25日就经过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建筑单位办理了移交,经职能部门同意交房,是张先生故意不接受房屋。对此,张先生称,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交房的前提条件是要业主放弃违约金,这个交房附加条件涉嫌霸王条款,他不同意。
二审法院归纳了此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开发商是否应向张先生交付涉案房屋;二是张先生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应予以支持。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认可涉案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有义务交房。第二个争议焦点,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向桂林中院复函,涉案房屋已符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因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理由成立。
8月15日,张先生领到的二审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叠彩区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先生,开发商交房后3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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