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员打球出意外 群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桂林日报 2019-08-13 11: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雷娜蒋湘华)如今,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体育运动群在市民中十分活跃。然而,群主组织活动,参与的群员在运动中却发生了意外,这责任应该谁来担?近日,秀峰法院一审判处了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本案中的被告蒋某是一气排球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11月1日,蒋某在微信群发布公告,组织群员参加2018年11月10日在市内一体育馆举行的比赛,并注明参赛人员每人交纳报名费20元。年过五旬的群员王某报名参加了比赛,并交纳了报名费。当天,王某打了4场气排球比赛。在最后一局比赛时,王某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王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群主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主要体现在:蒋某作为比赛组织者没有为参赛人员购买保险,也没有督促参赛人员自行购买保险;没有合理安排比赛时间,当天桂林市区因举办国际赛事多条道路进行了管制,在王某晕倒之后,120急救车因道路封堵约40分钟后才到事发地点,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蒋某未对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制定应急预案。因此,王某的家属认为,蒋某未尽到告知、提示、安全保障等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蒋某诉至法院。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蒋某辩称,微信群群主并不等同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超出合理限度。蒋某表示,自己仅是活动的召集和牵头者,大部分赛事活动是参赛成员共同参与。该气排球微信群属非营利性的群众业余体育活动群,比赛仅收取每人20元报名费,用途为租赁场地、发放奖金等。因此,蒋某认为,自己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等同于营利性和专业性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另外,自己在事件发生后也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询问在场的群众查明,当天,蒋某见王某倒地后,呼喊有急救知识的群友过来救治,对王某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法院认为,被告蒋某作为涉案赛事活动组织者计划了活动的时间、限制了活动参加人数、通报了活动强度、强调了活动纪律,在选择参加者时考察了参加者以往的活动经历,并将活动的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告知参加者,已经做到了对活动风险的理性认知和防范;在事发当天王某晕倒后,蒋某组织群友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拨打急救电话求助,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涉案赛事属于群众性自发组织的业余体育活动,蒋某作为群主但并未从中获利,对其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宜过大,否则此类活动将几乎无法开展;从另一方面而言,体育活动对参加者的身体健康有较高的要求,王某结合自己以往参加此类活动的经历自愿报名参加,其对于自己所参加的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一个理性的认知,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蒋某作为涉案赛事活动组织者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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